發(fā)票遺失是否違反稅收規(guī)定?
目錄清單名稱 |
發(fā)票遺失、損毀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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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子項名稱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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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 |
發(fā)票遺失、損毀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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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編碼 |
00203003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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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類型 |
公共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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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編碼 |
11341200MB15079899300203003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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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對象 |
自然人,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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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清單編碼 |
11341200MB1507989930020300310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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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辦結時限 |
1個工作日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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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諾辦結時限 |
1個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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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收費 |
否 |
辦理深度 |
四級(全程網(wǎng)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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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形式 |
網(wǎng)上辦理,窗口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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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辦事現(xiàn)場次數(shù) |
0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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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(wǎng)上辦理形式 |
互聯(lián)網(wǎng)咨詢,互聯(lián)網(wǎng)收件,互聯(lián)網(wǎng)預審,互聯(lián)網(wǎng)受理,互聯(lián)網(wǎng)辦理,互聯(lián)網(wǎng)辦理結果信息反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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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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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地點補充說明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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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時間 |
工作日9:00-17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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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屬部門 |
國家稅務總局阜陽市稅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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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屬區(qū)劃 |
阜陽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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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主體 |
國家稅務總局阜陽市稅務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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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主體性質 |
法定機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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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層級 |
市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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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件類型 |
即辦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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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部門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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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力來源 |
法定本級行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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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使內容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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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屬于聯(lián)辦件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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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聯(lián)辦機構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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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(lián)辦機構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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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權限劃分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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劃分標準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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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屬于上報件 |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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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沉辦理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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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辦范圍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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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支持網(wǎng)上支付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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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段性辦理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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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時間段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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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特別程序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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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別程序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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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支持預約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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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約渠道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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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有數(shù)量限制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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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(shù)量限制說明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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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(shù)量限制依據(jù)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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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支持代辦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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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進駐大廳 |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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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收取形式 |
窗口收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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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名稱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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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樣本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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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領取方式 |
窗口領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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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結果領取說明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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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(jiān)督投訴方式 |
0558-21829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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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詢方式 |
0558-21773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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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審年檢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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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依據(jù) |
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(fā)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(fā)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(guī)定存放和保管發(fā)票,不得擅自損毀。已經(jīng)開具的發(fā)票存根聯(lián)和發(fā)票登記簿,應當保存5年。保存期滿,報經(jīng)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。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(fā)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,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、第44號、第48號修改)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(fā)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(fā)票。發(fā)生發(fā)票丟失情形時,應當于發(fā)現(xiàn)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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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名稱 | 來源渠道 | 材料類型 | 紙質材料份數(shù) | 材料形式 | 材料必要性 | 填報須知 | 材料填寫樣本 | 其他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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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票掛失/損毀報告表 | 申請人自備 | 原件 | 原件1份 | 紙質或電子 | 必要 | 填寫內容真實詳細準確 | 查看 | |
掛失/損毀發(fā)票清單 | 申請人自備 | 原件 | 原件1份 | 紙質或電子 | 非必要 | 發(fā)票遺失、損毀且發(fā)票數(shù)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需填寫,填寫內容真實詳細準確 | 查看 |
環(huán)節(jié) | 辦理時限 | 辦理單位 | 辦理人 | 辦理崗位 | 崗位職責 | 特殊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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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 | 0.5個工作日 | 國家稅務總局阜陽市稅務局 | 張平民 | 綜合服務崗 | 辦稅服務廳或電子稅務局接收資料信息,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、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、填寫內容是否完整,符合的即時受理;對資料不齊全、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寫內容不完整的,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。 | 無 |
辦結 | 0.5個工作日 | 國家稅務總局阜陽市稅務局 | 范雪容/阜陽電子稅局 | 綜合服務崗 | 按照納稅人報送材料錄入數(shù)據(jù)。根據(jù)信息系統(tǒng)的提示信息,提醒納稅人更正糾錯,反饋并歸檔。 | 無 |
問題 | 解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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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票遺失是否違反稅收規(guī)定? |
納稅人違反發(fā)票管理規(guī)定的,稅務機關按照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 |
遺失發(fā)票的同時稅控盤丟失如何處理? |
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稅控盤、金稅盤、報稅盤等稅控專用設備丟失、被盜,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。 |
發(fā)票遺失需要登報嗎? |
根據(jù)《關于被盜、丟失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)規(guī)定,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發(fā)生被盜、丟失時必須統(tǒng)一在《中國稅務報》上刊登“遺失聲明”的規(guī)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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